局长信箱 党风廉政 视频点播 便民服务 旧版入口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通知 > 关于印发《瑞安市海洋行政审批与海监执法工作协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瑞安市海洋行政审批与海监执法工作协商制度》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未知    更新时间:2009-09-02 10:28    浏览次数:539  

 

 

 

 

 

瑞海渔[2009]84号

 

 

瑞安市海洋管理站、中国海监瑞安市大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加强海洋审批与海监执法工作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经局研究,特制定《瑞安市海洋行政审批与海监执法工作协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抄送:温州市海域管理处、中国海监温州市支队,本局各科、室、站

瑞安市海洋行政审批与海监执法工作协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加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洋行政审批与海监执法工作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经局研究,特制定瑞安市海洋行政审批与海监执法工作协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制度:

一、通报制度

(一)海监执法大队在调查海洋行政违法案件时,要及时向海洋管理站作出通报,并填写以下通报单:

1、涉嫌海洋行政违法案件通报单。

2、被调查单位违法用海资料通报单。

3、海洋违法案件处理完毕通报单。

(二)海洋管理站在受理海域使用、海洋环保申请时,在发放海域使用权证及作出海洋环保核准或审核后以及在海域使用、海洋环保审批过程中发现涉海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海监执法大队作出通报,并填写以下通报单:

1、受理海域使用、海洋环保申请通报单。

2、发放海域使用权证及海洋环保核准或审核通报单。

3、要求调查涉嫌海洋行政违法行为通报单。

  二、提前介入制度

(一)海监执法大队在组织专项行动或对重大违法用海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邀请市海洋管理站工作人员参加。

(二)海洋管理站对一些较重大的用海项目进行论证、审批过程中,可以邀请海监执法大队派出执法人员参加,而对于已立案调查的违法用海项目,在案件结案前,海洋管理站应暂不签署审核意见。

  三、重大案件会审制度

海监执法大队在立案查处情节比较复杂或是《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海洋违法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海监执法大队应及时向海洋管理站发出协商重大海洋行政违法案件通知单,并组织协商会议,形成协商会议纪要。

  四、信息交流制度

(一)对海洋行政管理中出现的突发或紧急事件,海洋管理站与海监执法大队要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解决。

(二)海洋管理站与海监执法大队在制订年度计划时,应加强相互交流,确保年度计划协调一致。

(三)要加强海域使用权登记及海洋环评审核资料、海洋执法监察等信息的交流,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五、例会制度

海洋管理站与海监执法大队在坚持行政审批与行政执法相分离的基础上,实行季度例会制度,定期就海洋行政审批与海洋执法监察情况进行沟通与交流,尽量避免海洋行政审批与海洋执法监察之间的脱节。

在实行以上海洋行政审批与海监执法工作协商制度过程中,希望海洋管理站和海监执法大队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协商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发挥海洋行政审批的监管作用和执法队伍的保障作用,为促进我市海洋综合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应有贡献。

 

 

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返回】【打印】【顶部】【关闭
上一条信息: 关于申报2009年度瑞安市海洋与渔业新科技项目和渔技推广(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
下一条信息: 关于开展渔船违章搭客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相关新闻  
·2010年度瑞安市海洋与渔业项目申报指南 [2010-8-17 10:38:39]
·瑞安市2009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分配公示 [2010-7-21 9:17:25]
·瑞安市2010年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申请对象公示 [2010-2-22 18:50:39]
·2009年度渔业专项补助资金安排表 [2009-12-8 15:37:12]
·关于印发《瑞安市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2009-11-9 15:46:33]
·关于开展渔船违章搭客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09-9-2 10:29:20]
您是第544935位访问者
瑞安海洋渔业信息网 版权所有 浙ICP备06030661号
Copyright 2005-2009 咏唐科技 全程策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