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 党风廉政 视频点播 便民服务 旧版入口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水产品安全 > 水产品安全 >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作者:监测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管理员    更新时间:2009-11-10 16:46    浏览次数:463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及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的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品及初级加工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可以参照使用。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29—2001 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SC/T 3303—1997 冻烤鳗

    SN/T 0197—1993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206—1993 出口活鳗鱼中噁喹酸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208—1993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530—1996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液相色谱法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   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渔药残留 residues of fishery drugs

  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残留。

3.3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MRL

    允许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主要指肉与皮或/和性腺)的该药(或标志残留物)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mg/kgmg/kg)。

要求

4.1 渔药使用

    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渔药使用时按NY 5071的要求进行。

4.2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见表1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药物类别

药物名称

指标(MPL/mg/kg

中文

英文

抗生素类

四环素类

金霉素

chlortetracycline

100

土霉素

Oxytetracycline

100

四环素

Tetracycline

100

氯霉素类

氯霉素

Chloramphenicol

不得检出

磺胺类及增效剂

磺胺嘧啶

Sulfadiazine

 

磺胺甲基嘧啶

Sulfamerazine

 

磺胺二甲基嘧啶

Sulfadimidine

 

磺胺甲噁唑

sulfamethoxazole

100(以总量计)

甲氧苄啶

Trimethoprim

50

喹诺酮类

噁喹酸

Oxilinic acid

300

硝基呋喃类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RGIN: 0cm 0

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返回】【打印】【顶部】【关闭
上一条信息: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下一条信息: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有什么区别
相关新闻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有什么区别 [2009-11-10 16:46:34]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2009-11-10 16:46:09]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2009-11-10 16:45:57]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2009-11-10 16:45:47]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2009-11-10 16:45:30]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2009-11-10 16:45:17]
您是第544973位访问者
瑞安海洋渔业信息网 版权所有 浙ICP备06030661号
Copyright 2005-2009 咏唐科技 全程策划设计